7.7億老鼠倉大案首次披露

  這是一起保險資管投資經理從事“老鼠倉”犯罪的典型案件。

  借別人“馬甲”進行操作股票賬戶,與管理的險資賬戶趨同交易涉及股票達70餘只、成交次數達1500餘次,累計7.66億元共獲利428.84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太平洋資管原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李某最終被判刑5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5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發出后,李某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歷時半年多,於2017年6月完成終審判決。9月20日,該案的終審判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也首次向社會曝光了該案中操作的諸多細節。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曾創下A股老鼠倉案刑事處罰最長刑期紀錄。今年,首例“零口供”老鼠倉案曝光,主要犯罪嫌疑人原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某,夥同父母,利用公司內部系統管理漏洞獲取未公開信息,動用不到200萬資金通過關聯賬戶交易股票涉資8.78億,非法獲利1773萬。今年3月,王某被判6年6個月。

  現年47歲的李某於197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2007年11月進入太平洋資管工作,於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間擔任該司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最終大好前程卻誤入他途,令人惋惜也令人警醒。

  交易7.66億獲利428.84萬

  判決書显示,李某擔任太平洋資管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期間被授予相關股票指令權限,可以在職權範圍內自主決定其管理的太保集團下屬太平洋財險和太平洋人壽證券投資組合賬戶所投資股票的品種、數量、價格等。

  李某通過親屬關係或他人介紹,先後控制了“薛某”、“陳某”、“翁某”證券賬戶。其中,對於“翁某”證券賬戶,李某與翁某的哥哥翁某某、方某某約定:由方某某提供100萬元資金,翁某某提供50萬元資金,划入“翁某”證券賬戶,由李某負責投資操作。若虧損達到百分之二十,則由李某補齊資金后停止雙方的委託關係,若盈利則翁、方兩人給李雪盈利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

  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李某利用上述因職務便利所獲取的股票交易情況等未公開信息,使用上述“薛某”、“陳某”、“翁某”等3個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於或稍晚於太平洋財產保險和太平洋人壽保險證券投資組合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共計73隻,成交1510次,累計成交金額7.66億餘元,非法獲利428.84萬餘元。

  證監會今年初公布的違法典型案例亦提及這一案件,显示上述交易中的趨同交易品種達到70%以上。

  2015年4月10日,李某在接受證監會調查時,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2016年2月24日,李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2016年2月25日李某被取保候審, 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

  情節特別嚴重獲刑5年6個月

  一審判決認為:

  李某作為太平洋資管權益投資部經理,因履行職務而獲得證券交易股票投資信息等未公開信息,並通過該信息及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於或稍晚於自己負責的相關太平洋資管組合賬戶買入、賣出同種股票,交易數額達7.66億餘元,非法獲利數額達428.84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李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數額、情節以及違法所得已經追繳等,決定對李雪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李雪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李某及其辯護人在上訴中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從李某犯罪的交易成交額和獲利數額看,均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原判在量刑時充分考慮了其具有自首情節和积極退贓,原判對其量刑適當。

  二審法院認為:

  綜合考慮其犯罪持續時間長、涉及股票達70餘只、成交次數達1500餘次、交易成交額達7.66億餘元、獲利數額達428.84萬餘元等從重情節以及其具有自首、积極退贓等從輕情節,對其所作出的判決,量刑適當。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採納。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一起保險資管投資經理從事“老鼠倉”犯罪的典型案件,也是2017年證監稽查的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例。隨着執法力度不斷加大, “老鼠倉”交易也將越來越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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