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行業的“償二代”監管體系有效嗎?

  保險行業的“償二代”監管體系有效嗎?

  李學峰 南開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一、引言

  近年來,險資“舉牌”上市公司的行為頻頻發生,其操作手法主要是通過發售短期高收益的理財型產品——萬能險,並最終投向股權等變現能力相對較差的資產。雖然通過槓桿的方式可以加倍受益股市上漲,但是這種“槓桿錯配”的背後也隱藏着較大的風險,一旦股市出現極端下跌行情,保險公司會產生巨額虧損,其償付能力也會大幅下滑,其以保障為目的的宗旨將不復存在。國際保險市場並不乏“前車之鑒”,20世紀90年代末,日本先後有數家大型保險公司因一味追求規模擴張而自食苦果,最終受股指和地產雙重下挫的影響,導致退保率攀升、投資收益下降、資產縮水而申請破產。不幸的是,資本市場的大幅波動經常發生,比如2008年的次貸危機和2015年中國股市的股災,在這種情形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也備受關注。

  監管機構針對險資頻頻舉牌可能帶來的風險提出了種種應對措施,並在各種會議和監管文件中強調保險公司應該“姓保”,即在參与資本市場投資時要保證其償付能力。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與原銀監會合併為銀保監會)頒布的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以下簡稱“償二代”),是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的重要措施,保險公司也已經從2016年開始正式執行。在新的監管體系之下,保險公司在參与資本市場時,是否能夠有效應對各種風險(尤其是極端風險)、保證其償付能力?這不僅是保險公司,同時也是監管者和投保人關心的問題。

  二、什麼是“償二代”?

  圖1 “償二代”監管指標體系

  所謂“償二代”,是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於2015年試行並在2016年正式實施的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業內簡稱為“償二代”,分為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以及市場約束機制三個維度,也被稱為“三支柱”。“三支柱”的確立能夠更加全面地評價保險行業的經營風險,對其未來的業務發展也能起到明確的引導作用。“三支柱”包括的具體指標如圖1所示。

  我們基於“償二代”監管指標體系,對其中的定量、定性及市場約束指標進行進一步的細分、整理,總結出衡量“償二代”執行效果的三大決策準則:分別為反映保險公司風險應對能力高低的償付能力S,衡量其流動性水平高低的流動性水平L,及定性評價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高低的定性監管要求R。結合三大決策準則及各準則下的具體影響因素,可以得到評價“償二代”執行能力的指標體系,見表1。                                                                   

  表1  “償二代”執行能力的指標體系。資料來源:李學峰,張莉莉,申思哲,張傑,2017,《極端風險下“償二代”監管體系是否有效?》,《保險研究》第11期。

  三、“償二代”監管體系的效果

  “償二代”監管體系至今已實施近兩年時間,有必要對其效果進行一個考察和梳理。為此,基於以上的指標體系,我們考察了在執行“償二代”監管體系下,如果資本市場發生極端風險——崩盤風險的話,對不同類型保險機構所產生的影響及其差異,並由此觀察到了如下情況:

  第一,“償二代”執行情況總體較好,但不同類型的保險公司“償二代”執行效果存在一定差異。相比壽險公司,財險公司的指標波動幅度更大,說明其執行“償二代”效果的表現不如壽險公司穩定。另外,通過對比各指標發現,壽險公司一般通過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流動比率,來保證更好的“償二代”執行效果;而財險公司則是根據自身業務的不同,分別通過提升保險風險應對能力、市場風險應對能力和信用風險應對能力,來保證其執行效果。

  第二,資本市場波動對於不同類型的保險機構所產生的影響也有所差異。首先,崩盤風險與保險機構“償二代”執行效果正相關,即崩盤風險越高,保險機構“償二代”執行效果越好,也就是說,在股票市場發生急劇下跌可能性增大時,保險機構有更高的償付能力去應對可能受到的衝擊。這進一步說明運行近兩年的“償二代”監管體系整體上是有效的——保險機構會通過提高“償二代”執行效果,來應對崩盤風險提高所可能造成的償付能力不足,即“償二代”體系可以保證保險公司在面對崩盤風險時依然“姓保”。然而,和壽險公司相比,財險公司的“償二代”執行效果與市場崩盤風險負相關,表明在發生崩盤風險時,財險公司的調整不如壽險公司有效。

  第三,在資本市場崩盤風險下降時,“償二代”執行效果好的公司表現更為激進,即在崩盤風險下降時,執行效果好的保險公司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傾向於增加在風險資產上的投資,這雖然會提升其資金運作效率,但會導致其市場風險應對能力、信用風險應對能力、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並最終導致了整體償付能力下降,從而對其償付能力帶來了隱憂。

  四、結論與啟示

  總之,在“償二代”的監管體系下,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的調整是有效率的,能夠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收益率,即“償二代”體系可以保證保險公司在面對崩盤風險時依然“姓保”,這對於居民理財、投保,以及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支持性效果的。具體而言,由以上的考察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與啟示:

  首先,就監管部門來看,一方面,“償二代”的監管體系可以在監管到位且保險機構有效落實的前提下,起到“逆周期”監管的效果,因此監管者應當堅持並加強“償二代”的執行監管,特別是要加強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與交流,確保 “償二代”在保險公司中真實、有效地執行下去。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可以考慮根據不同的市場和不同的公司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區別監管,比如對於在資本市場發生崩盤風險時,償付能力會隨之降低的公司,可以在市場下跌之初即提醒相應的公司縮減在風險資產上的配置比例,來保證其償付能力;而對於在資本市場崩盤風險下降時,表現更為激進的公司,則應在資本市場處於正常狀態或上升狀態時,對其重點監管,防止其過度冒進。此外,考慮到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水平在資本市場發生不利波動時會變差,因此,監管機構需要對財險公司施以更高的關注。

  其次,就保險業總體來看,在更為具體、細緻地落實“償二代”體系的同時,可以考慮將崩盤風險作為風險資產配置的決策依據之一,即密切監控崩盤風險指標的走勢,以此作為保險資金參与資本市場之深度與廣度的依據。如當市場崩盤風險降低的時候,可以適當加大保險資金參与資本市場的深度和廣度,並可以考慮在長期股權投資和另類投資中逐漸提升投資額,以獲取更高的收益。反之,當市場崩盤風險上升時,可以適度降低市場參与度,以防止償付能力不足。

  最後,就不同類別的保險公司來看,壽險公司在執行“償二代”的過程中,要注意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流動比率,以保證更好的“償二代”執行效果。特別是,在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流動比率的過程中,可以在保證業務的情況下,擴大其實際資本的規模,並進一步通過風險控制,降低其所面對的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對於財險公司而言,可能隨着自身業務的不同,所面對的主要風險也不同,要根據其自身所面對的主要風險,提升風險應對能力,保證償付能力和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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