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土改”試點符合預期 需進一步賦予改革空間

  四年“土改”試點符合預期 需進一步賦予改革空間

  [劉守英說:“誰不改革,誰就沒有紅利。這從地方的反映來看,是很明顯的。”]

  自2015年初全國人大授權33個縣試點進行“三塊地”改革以來,土改已歷經兩次延期,最初改革期限只有三年,原本應於2017年底結束,如今至少需要等到2019年底。

  本來改革就處於深水區,土改又是其中的“硬骨頭”。改革緣何一再延期?面對已經過去的“3+1”年的改革,該作何評價?就上述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守英日前在接受第一財經專訪時表示,採用試點改革的方式,是為了用實踐來回應爭議,從而達成改革、修法的最大共識。

  劉守英認為,改革已經有四年時間,現在看來,試點非常有必要也很有意義。實際上,不同地區對改革的需求都是很迫切的,尤其是傳統農區,比如湄潭、瀘縣等試點縣,得益於改革,鄉村一些被壓抑的需求得以釋放,改革紅利非常明顯。

  他說:“誰不改革,誰就沒有紅利。這從地方的反映來看,是很明顯的。”

  試點選擇“多比少好”

  2014年12月,中央深改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開啟了本輪土改的序幕。

  2015年初,根據中央要求和全國人大授權,原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選取33個縣(區)進行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等三項改革試點。

  劉守英認為,對於整個改革方略,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已經明確了基本方向,就是要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讓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現在看,為什麼土改要採取試點的模式,而且是在時隔一年多以後?在他看來,是因為存在分歧,爭議的關鍵不在於“改還是不改”,而是在“怎麼改”這個方面。

  比如,面對必然要進行的土改,當時存在兩個比較大的爭議:一是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到底有多大的必要性,市場對此還有多大的需求?二是對於進入市場的集體建設用地,到底該放多大的尺度,哪類集體建設用地才能夠進入市場?

  劉守英說,“當時覺得這個(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不能改,如果改的話,經濟下來怎麼辦?”他表示,“在改革試點之前,如果地方政府都指着靠賣這點集體建設用地,是不可能支持搞征地制度改革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那麼,改革也就沒有辦法推進了。”

  之所以要在全國選擇33個縣進行試點,劉守英認為,試點選擇“多比少好”。“當時選這麼大的面,說明還是要改革,只是鑒於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對改革的需求到底怎麼樣,需要獲取更多的支持改革的證據。”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次由頂層設計推動的改革所選取的試點,也有着平衡的考量。劉守英認為,不同的選取標準,對改革評價有很大影響。按道理來講,改革應該是選擇那些最有改革需求的地方,而且有改革需求的地方要多選擇一些。

  值得關注的是,在改革進行一年多的時間內,土改實行的是分開改革,33個試點縣中,有15個試點宅基地改革,15個試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改革,另有3個試點征地制度改革。

  直至2016年9月開始,原國土資源部才採取“試點聯動”方式擴大“三塊地”改革的覆蓋範圍。

  所謂“試點聯動”,即一個試點市縣,試點兩項或以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根據調整后的工作安排,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與征地制度改革相互打通。原有的15個宅基地改革試點,則獲准將“三塊地”改革都打通。試點工作由此全面提速。

  劉守英表示,“三塊地”的改革,是存在內在邏輯性的,必須統籌推進,不能單獨拆開。而且,改革本身需要以問題為導向,由於每個地方面臨的問題都不一樣,也就無法用一個框架去套改革方案,否則效果是不會理想的。當時,改革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為頂層設計服務,為修法提供地方經驗的支撐,要可複製。

  至於三年的試點期限,原本是跟中央深化改革的節奏來確定的,後來一再延期跟《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有密切關係。其背後,正是改革尚未達到預期成效。劉守英稱,“如果修法沒有完成,那麼這些試點地區就不能停,如果一停的話,改革就會立刻面臨法律尷尬。”

  釋放制度紅利符合預期

  土改已經過去四年,該如何評價這“3+1”年來的改革?

  劉守英認為,現在來看,土改還是有必要的,而且也是有意義的。實際上,不同地區對改革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制度改革所釋放的紅利也是符合預期的。

  比如,南海區的“三舊改造”,德清縣的鄉村工業園、民宿,義烏市的城市形態變化,沒有改革是不可能達到的。

  “這些現象說明了什麼?就是說,鄉村被壓抑的需求,在有了制度改革之後,就得以釋放,一些新業態就會自動冒出來。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用地指標增加的問題,而是鄉村經濟活化、發展空間增加的過程。”他說。

  其次,這次土地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點意義就在於,探討構建一套以土地轉用、非農使用、財產權利為核心,以农民為主體的農村土地權利體系。從目前的改革成果來看,宅基地更能體現這一特徵,就在於宅基地制度改來改去,並不簡單的是一個怎麼初次分配的問題,而是回到宅基地的財產權利體繫上來。集體建設用地看起來是一個入市問題,但背後仍然還是要構建這一土地權利體系。

  第三,改革的思路也在發生變化。原先的制度安排,秉承“宅基地就是农民命根子”的教條主義觀念,賦予農村集體土地特殊性,不能入市,無法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這次的改革,實際上,就是要消除制度層面的特殊性,實現同地同權。

  第四,形成了一套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這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入市的主體、範圍,地價體系的設計,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集體所有權的權益如何實現,集體成員的資格怎麼保障等。

  第五,這次改革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积極性。中國的改革,光一頭熱,是不行的。現在試點的地方,一些搞得好的、改革明顯見效的地方,政府都是积極主動,希望通過制度改革來尋找發展空間和機會。

  對於當前改革遇到的難點,劉守英認為,核心還在於地方要不要改革,是否具備足夠的改革動力。至於實操層面,最重要的就是,國家制度層面對地方的束縛太多,比如土地指標管理、用地權、規劃權、對官員的考核、對地方的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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