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披違法 澄星股份及當事人被證監會處罰

  澄星股份(維權)及當事人被罰

  北京商報訊(記者 高萍)2月13日晚間,豬年首例遭市場禁入案例出爐。澄星股份(600078)當日晚間發布公告稱,證監會正式向公司及時任董事長李興等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澄星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因信披違法最終遭到證監會處罰。另外,澄星股份時任財務總監周忠明因公司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遭市場禁入十年。

  回溯歷史,2015年12月22日,澄星股份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根據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澄星股份立案調查。2017年8月14日,澄星股份、李興、周忠明等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時隔逾一年,上述處罰正式落地。澄星股份稱,2月12日,公司、李興、周忠明、傅本度等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日,周忠明、傅本度收到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

  經查明,澄星股份存在多項違法事實。其中,澄星股份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來看,澄星股份2011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780萬元,應付票據虛減2億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9780萬元。其中,票據背書延遲入賬導致2011年末應付票據虛減2億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億元。不真實票據交易導致2011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780萬元,其他應收款虛減9780萬元。

  在2012年,澄星股份當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513.8萬元,應付票據虛減2億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億元,預付賬款虛減9513.8萬元。票據背書延遲入賬導致2012年末應付票據虛減2億元,其他應收款虛減2億元。不真實票據交易導致2012年末應收票據虛增9513.8萬元,預付賬款虛減9513.8萬元。

  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

  在上述違法行為中,李興作為時任董事長,傅本度作為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夏正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澄星股份臨時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周忠明作為財務總監(2012年10月後)、董事,直接決策了涉案資金往來事項,華平作為財務總監(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項,未勤勉盡責。李興、傅本度、周忠明、華平、夏正華為澄星股份臨時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對此,證監會對澄星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李興、周忠明、傅本度等相關當事人予以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3萬元不等的罰款。

  另外,澄星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持續發生時間長,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金額較大,周忠明作為財務總監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情節較為嚴重。傅本度作為副董事長、總經理,情節嚴重。證監會對周忠明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傅本度採取三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周忠明、傅本度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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