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補償會計核算依據不充分 新日恆...

  財經訊   2月15日, 寧夏新日恆力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日恆力”)因業績補償會計核算依據不充分、重大投資項目信息披露違規等違規行為,公司及董事長、總經理兼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一同被寧夏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寧夏證監局對新日恆力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一、會計核算方面

  博雅干細胞業績補償會計核算依據不充分。2016年年報期間,新日恆力與博雅干細胞業績承諾方許曉椿在審計報告日前(2017年4月24日)未能就業績承諾未完成採取的業績補償方式達成一致並形成書面記錄。新日恆力未嚴格按照業績補償協議相關約定,在未取得許曉椿書面確認文件的情況下就單方面選擇現金補償方式,並進行了會計處理,公司年報將許曉椿應支付業績補償款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收款。

  上述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新日恆力對重大投資項目的信息披露存在違規情形。公司於2017年4月26日首次在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設立子公司建設5萬噸/年月桂二酸項目的公告》。但公司上述重大項目建設信息已於2017年3月17日在相關政府部門網站進行了刊登,市場其他媒體也進行了報道。

  上述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三、內部治理方面    

  存在決策程序晚於業務執行時間的情況。新日恆力子公司寧夏三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實租賃)與寧夏恆力盛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泰房產)2017年5月19日簽署售後回租協議,盛泰房產以部分房產作價9,000萬元,向三實租賃進行售後回租,三實租賃於5月27日向盛泰房產支付相關款項。上述事項披露時間為8月30日,經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時間為9月15日,信息披露不及時,且決策程序晚於業務執行時間。

  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程序滯后,違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條規定。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高小平、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陳瑞、董事會秘書趙麗莉,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寧夏證監局表示,根據《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決定對新日恆力及高小平、陳瑞、趙麗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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