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公布放管服清理結果:廢止2部規章及50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公布銀行業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有關建立法規清理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銀監會啟動了新一輪的法規清理工作,對成立以來至2017年5月底發布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並將與“放管服”改革決策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作為重點清理對象。

  2018年1月30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2號);3月19日發布《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1號公告),正式公布了銀行業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結果。

  一是廢止《關於調整銀行市場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1號)、《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等2部銀行業規章;

  二是廢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3〕10號)等50件規範性文件;

  三是失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風險監管防範交易對手風險的通知》(銀監發〔2004〕93號)等34件規範性文件。

  同時,按照國務院有關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同時公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風險監管防範交易對手風險的通知》(銀監發〔2004〕93號)等499件繼續有效的主要規範性文件目錄。

  法規清理工作對於實施依法監管意義重大,一直是銀行監管法規體系建設的重點。銀監會自成立以來已開展了多次全面法規清理或專項法規清理,取得了良好的清理成效。銀監會將對法規文件目錄進行動態化管理,並根據相關文件“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繼續完善層次清晰、內容完整、體系統一、公開透明的銀行業監管法規體系。

  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

  銀監會公告〔2018〕1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中發〔2015〕36號)精神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建立規範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銀監會對截至2017年5月底印發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告如下: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3〕14號)等499件主要規範性文件(見附件1),繼續有效。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3〕10號)等50件規範性文件(見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廢止。

  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風險監管防範交易對手風險的通知》(銀監發〔2004〕93號)等34件規範性文件(見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銀監會將定期組織開展法規清理工作,對規範性文件目錄實行動態化管理,根據規範性文件“立改廢”情況對規範性文件目錄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附件:

  1.中國銀監會繼續有效主要規範性文件目錄

  2.中國銀監會廢止規範性文件目錄

  3.中國銀監會失效規範性文件目錄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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