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

  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 推動形成支付服務市場全面開放新格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擴大金融對外開放,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和監管政策。

  近年來,改革開放一直是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的主基調。通過業務及技術革新順應消費轉型升級趨勢,非銀行支付機構滿足了社會公眾多樣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額零售支付服務領域發揮了重要補充作用。國內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與此同時,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我國支付服務市場。

  《公告》放開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明確了准入規則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對進一步提升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競爭水平,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具有积極意義。

  《公告》遵循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防範業務風險、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則,在商業存在、業務系統、信息保護等方面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提出要求,給予其全面國民待遇,進一步完善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制度。《公告》將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申請。歡迎和鼓勵外資機構參与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與競爭,更好地服務社會民生和經濟發展。(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

  為推動形成支付服務市場全面開放新格局,經國務院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現將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三、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分析應當在境內進行。為處理跨境業務必須向境外傳輸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要求境外主體履行相應的信息保密義務,並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四、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應急安排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

  2018年3月19日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和監管政策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准入和監管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日前,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公告》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有何考慮?對支付行業將帶來哪些影響?

  改革開放一直是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的主基調。自2010年建立支付業務許可制度以來,我國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通過業務及技術革新順應消費轉型升級趨勢,支付機構滿足了社會公眾多樣化的支付需求,業務持續快速增長,在小額零售支付服務領域發揮了重要補充作用。2013年至2017年,支付機構處理的業務量從371億筆增長到3193億筆,金額從18萬億元增長到169萬億元,年複合增長率分別達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與此同時,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我國支付服務市場。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制定併發布了本公告,明確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准入條件和監管政策。

  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准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有利於營造支付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支付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利於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二、在准入和監管方面有哪些基本原則?

  一是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公告》明確了外資和內資支付機構須遵守相同規定,實現統一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不斷擴大金融對外開放。

  二是防範風險、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遵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支付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防範業務風險,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運行。

  三是合理引導,堅持規範發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並引導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運營管理持續合規,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三、外資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哪些條件?

  《公告》規定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務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及准入條件,享受“國民待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的條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商業存在。境外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主體。

  (2)支付業務設施。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3)信息存儲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應在境內存儲。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還應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

  四、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監管思路是什麼?

  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規範創新與促進發展並重,強化安全與提升效率並重,加強監管與提升服務並重”的監管導向,將《公告》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有機結合,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實現內資外資支付機構准入條件和監管政策的統一。

  根據《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公司治理、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等方面應當持續符合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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