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提高險企董監高門檻:本科以上 擬建准入黑名單

  保監會提高險企董監高門檻:學歷需本科以上,擬建准入黑名單

  澎湃新聞記者 胡初暉 來源:澎湃新聞

  繼保監會2017年向“違規者”開出行業禁入處罰之後,想要當保險公司的高管可不那麼容易了。

  12月14日下午,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是繼2010年保監會發布董監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自2014年第一次修改之後的第二次修訂。

  據澎湃新聞梳理,本次修訂主要集中在四大方面:一是進一步細化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高管的任職要求;二是明確保險機構董事和高管“兼職”中存在的紅線,其中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三是細化了保險機構董監高的禁入“黑名單”;四是細化了保險機構高管到任的審核環節。

  保險機構高管不得低於本科學歷

  過去由於保險機構高管從業時間長,將其學歷門檻降至大專的現象將不復存在。

  根據最新要求,保險機構高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不過,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若是從業時間足夠長、或是擬在西部地區任職等,其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同時,對於已被監管部門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正式入職前,多了一道向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述職”的流程。根據修訂意見,這些高管所在的保險機構需要在作出高管任命起的十天之內,向監管部門提交包括任職報告文件、任前調查報告、離任審計報告等一系列材料。保險監管機構若是審查材料發現存在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可以責令保險公司改正。

  對於行業中存在的兼任問題,本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但兼任的保險公司同屬一家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集團公司董事長兼任子公司董事長的除外;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機構內三個以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但兼任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等保監會規定承擔特定職責的人員除外。

  建立保險高管“黑名單”

  保險高管的“黑名單”制度初具雛形。

  根據本次修訂意見,保險機構在任職期間出現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就將被保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是策劃、組織、指使、參与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

  二是5年內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累計達到2次;

  三是5年內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監管函累計達到3次,或者3年內被監管談話累計達到3次;

  四是在重大群體性事件中失職、瀆職,造成惡劣影響;

  五是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對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保險機構董監高及所在保險機構採取相應的措施。

  此外,即便進入保險機構,高管們依舊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考核。《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機構的董監高若是超過3年未從事保險業,其任職資格將自動失效。

  今年以來,保監會對於保險行業高管的監管始終處於高壓態勢。在5月保監會印發的《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當中,明確提出要完善高管人員管理制度,修訂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加大保險公司在高管任職資格把關方面的主體責任,優化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建立保險公司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強化對高管人員流動、履職的動態監管。完善違規高管處罰結果行業通報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進一步明確禁止擔任高管人員的行為和情形。近日,保監會副主席黃洪也在公開場合表示:“無論是監管幹部還是公司高管,都必須常懷敬畏之心。要敬畏法律、敬畏市場、敬畏道德、敬畏人民,以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每一項工作。”

推薦閱讀: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