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關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3號

  為進一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在農業農村部門辦理註冊登記,被賦予以字母“N”開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並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416

海量資訊、精準解讀,盡在財經APP

推薦閱讀: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