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部分國有資本將划轉充實社保基金 財政部: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記者 李苑 ○編輯 林堅

  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划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財政部就《方案》中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划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划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积極正面的影響。

  財政部指出,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划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涉及上市企業的划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与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提升企業經營水平,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积極正面的影響。

  《方案》的實施,是否意味着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對此,財政部回應稱,對於划轉的國有資本,《方案》明確指出,要建立國有資本划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國有資本划轉后,一是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今後,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划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划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財政部表示,划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着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方案》明確,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划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划轉比例方面,綜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發展現狀,《方案》將划轉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今後,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划轉,再作研究。

  考慮到划轉工作涉及面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划轉工作。第一步,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划轉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划轉、儘快完成划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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