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原則上不再核准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產企業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山東省2017年本)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山東省2017年本)的通知

  魯政發〔2017〕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激發市場主體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山東省2017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准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用海用島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海洋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要把發展規劃作為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行,規範項目准入,優化項目布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資源的重要手段。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為企業投資活動提供依據和指導。構建更加科學、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業准入標準體系,強化節地節能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准入標準。完善行業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部門間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相關行業有序發展。

  三、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意見要求,各級、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對於煤礦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

  認真落實化工產業轉型升級要求,按照《山東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總體工作方案》,所有化工類項目備案權限上收到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核准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3億元(不含土地費用)的新建、擴建危化品項目。

  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原則上不再核准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產企業。积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具有動力系統等關鍵技術和整車研發能力,符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四、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管理。取消核准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准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投資項目核准、備案權限下放后,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积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實現協同監管。發揮好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作用,將投資項目代碼作為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標識,推動實現除涉密項目外的所有投資項目網上申報受理、部門聯合辦理、一次辦結告知的“一條龍”服務,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山東省2014年本)》即行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山東省2017年本)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涉及跨縣河流、跨縣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核准后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範圍的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跨市的管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跨市的管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普通省道和跨市的一級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鐵)路橋樑、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獨立鐵路橋樑、隧道及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跨市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非跨市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

  內河航運:內河航電樞紐項目和跨市的航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省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鍊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机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

  煙草:捲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以及跨市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垃圾焚燒發電: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房地產、城鎮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等其他城建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3億美元以下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0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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