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一度失守5800美元 原因有四 中國監管亦發聲

  財經訊 上周,全球加密貨幣行情跌宕起伏,比特幣盤中一度失守5800美元,較歷史高點腰斬70%,總市值已蒸發逾1.5萬億元。是什麼因素導致了本次大跌?經過梳理,上周“幣圈”大事頻發,或與下列消息有關:

  1、日本政府近期出台措施,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

  2、韓國最大的比特幣交易所Bithumb被黑,導致大約3100萬美元的数字貨幣被盜。

  3、以太坊智能合約再曝安全漏洞,攻擊者可任意竊取受影響合約地址的数字資產。

  4、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王毅日前在文章中表示,如果放任區塊鏈技術和首次代幣發行(ICO)野蠻生長,不僅會衝擊貨幣發行秩序,也會幹擾央行的調控職能。全文如下:

  當前中國金融體系發展思考

  王毅,作者系財政部金融司司長

  思考中國金融體系,首先要了解金融體系演變的動因。從西方金融歷史來看,16世紀,地中海沿岸商人之間的信貸拆借需求催生了第一家商業銀行,英國金匠的放貸和存管業務成為了第一家央行的前身。這主要是自然演變的結果。但有些學者認為,這也和政策制定者的有意引導有關。如主張自然演進的經濟學家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就認為,理性對制度的部分調整是必要的且具有進步意義。

  西方的金融體系主要來自自然演變,中國能否走同樣的道路?新中國成立的金融體系從計劃經濟開始,繼而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更多是頂層設計和人為引導的結果。這種模式有自身好處,政府主導的金融體系可以學習西方經驗,避害趨利,也可以熨平金融市場的波動性。如果政府足夠正確,能夠未雨綢繆發現問題,這種模式的優勢就能得到充分發揮。但是,政府主導的模式也存在不足,如金融市場自身發展動力不足,缺乏深度、廣度,金融監管相對滯后等。近些年我國金融發展很快,創新很多,催生了不少金融亂象,也從側面說明了這一問題。

  中國應該發展什麼樣的金融體系,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該怎麼發展,金融基礎設施該如何設置,監管體系該如何分工,對這些問題,目前很難給出一個很好的答案。在我國經濟增長從數量型向質量型轉換的大背景下,結合當前金融治理工作,反思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有六方面的問題值得探討。

  產融結合與產融隔離如何選擇

  產融結合是我國近些年較為熱點的話題,部門、地方政府和企業都願意推動。各界之所以希望發展產融結合,歸根結底,一方面是因為產融結合能夠形成協同效應,提高收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會平均利潤率尚未形成,金融與非金融在一定時期內存在利潤率差異。僅就產融關係而言,從我們可以引用的參照系——美國來看,其對產融結合卻非常謹慎。美國立法者在20世紀早期就形成了一條清晰的理念,即“實體企業,比如肥皂製造商,不能擁有銀行,而銀行也不能擁有實體企業”,這一理念即使到現在都仍然被堅持和貫徹。如美國《聯邦儲備法》規定,“任何個人或集團如果持有的銀行股份佔比超過25%,必須由美聯儲審批。”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多德—弗蘭克法案》停止了實體企業設立產業銀行(又稱產業貸款公司,是提供消費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等有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通常由實體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批,並要求現存產業銀行控制人成立中間控股公司持有產業銀行股權。如果以美國為參照系,那麼金融體系發展就應當考慮嚴格的產融隔離。

  我國也認識到了產融結合的問題和風險。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產融結合作出了明確規定:嚴禁金融機構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實體企業經批准所辦的金融機構要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機構要逐步清理整頓、分類安置。這些規定很明確,但操作起來卻面臨困難。從實際情況看,金融有投資實業的需求,實業投資金融的意願更強。如為便於交割或操縱市場,美國期貨業有投資倉儲的動力,早期的保險公司也希望通過投資快遞業提高保單寄送的效率。即使現在,保險業的長期資金也願意投資養老社區和實體企業股權。我國中央企業同樣熱衷投資金融。截至2017年8月,國資委監管的101家中央企業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在開展金融業務,有一半左右把金融納入業務板塊,有23家至少控股一家金融機構。在我國產融結合已頗有規模的背景下,如何在執行中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還有待討論和觀察。

  金融資本與實業資本如何管理

  不論是金融資本還是實業資本,都天然具有逐利性,需要加以約束。過去幾年實體經濟低迷,不少實體企業大規模投資金融,結果有好有壞。如,2014~2015年大宗商品價格下行,有鋼鐵企業投資金融領域,創造的收益支撐企業度過了困難期。但也有實體企業放棄本業去經營金融,導致產業空心化,甚至催生金融亂象。客觀來看,不論是金融資本還是實業資本,都有投資金融的意願。對這些資金如何約束,有待探討和思考。

  這個問題在計劃經濟時期並不存在。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論是實體企業還是金融企業都由國家控制,不存在資本逐利流動的問題。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金融市場自由度不斷提高,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配置程度不斷提高,資本有了自由流動的環境,逐利性日趨明顯,就要求我們明確金融資本和實業資本投資的基本原則。具體而言,應該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金融資本或者實業資本投資企業,必須使用自有資金,且必須規範自有資金的形式,明確現金、實物資產、外幣的計值、投資性金融產品等的合規範圍。二是以金融產品出資的性質必須界定。不論是金融資本還是實業資本,都要明確其投資定位。如果是財務投資者,就享受分紅收益;如果是戰略投資者,須在符合嚴格的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的前提下,參与公司運營。三是金融企業補充資本的途徑有待研究。當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趨嚴,巴塞爾協議Ⅲ、總吸收能力(TLAC)標準等都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了資本要求,需要研究出台合法合規的資本補充工具,明確合格投資者範圍。四是槓桿收購和管理層收購應該適度規範。管理層收購一般都是槓桿收購,而槓桿收購本質上是舉債收購,其資金來源主要為債務資金。使用債務性資金投資金融企業,不利於金融企業股權穩定和長期健康發展。五是規範建立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不僅可以補充企業資本金,而且是一種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有利於建立股東、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共享機制,有利於金融企業長期穩健發展。同時,為了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防範“內部人控制”,應將員工持股計劃統一納入薪酬管理,確保其認購資金來源為自有合法資金,並對員工個體和全員持股佔比、鎖定期、業績目標等進行規範。六是金融資本風險處置的方式需要明確。如虛假出資及其產生的收益如何處理,能否確認收入等。對於虛假出資及其產生的增值收益,現行法律法規僅針對虛假出資金額處以一定比例罰款,並未明確相關增值收益的處罰措施。虛假出資的投資者,並沒有履行實際出資義務,實質不具備股東資格,是否應享有增值收益,不但是現實中要處理的問題,也是在法律制度層面應予明確的問題。

  金融混業和金融分業如何取捨

  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是金融業老生常談的問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答案並不相同。以美國為例,美國人對待分業和混業的態度並非一成不變。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后,美國人痛定思痛,出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確立了嚴格的分業經營體系。隨着金融體系發展,市場認為監管過嚴,美國開始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法》(1956)、《金融服務現代化法》(1999)逐步放開混業經營的限制。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金融風險和混業經營風險重新成為監管者關注的重點,輿論和部分官員甚至曾要求拆分金融控股公司。經過多方博弈,最終出台的《多德—弗蘭克法案》(2010)沒有拆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加強了對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在內的所有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對系統性重要機構的資本金、流動性等都提出了要求。近兩年,隨着美國金融形勢好轉,市場又出現了放鬆監管的聲音。特朗普上任以來提出金融“去監管”,並於2018年5月簽署通過了《金融改革法案》,放鬆對中小銀行監管,允許資產規模不足100億美元、槓桿率8%~10%的小銀行與信用合作社免受沃爾克規則約束,但仍然保留了對大型銀行的監管要求。總體來看,雖然搖擺不定,但美國對混業經營保持着整體謹慎的態度。

  從我國情況看,過去二十多年始終是分業監管,分業經營。近兩年市場的創新速度超過了監管步伐,形成了形式上分業監管、事實上綜合經營的狀況,出現了不少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今年3月份國務院機構改革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併,希望能夠形成監管合力。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原則是繼續堅持總體分業經營為主,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但從長期的發展趨勢看,分業監管的體制與市場混業經營的自發動力之間存在衝突。如何引導、如何調整,值得探討和思索。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如何約束

  雖然監管對金融混業的態度仍然謹慎,但事實上我國已經出現了大量金融混業經營的案例,且具體經營模式與西方存在明顯區別。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以自發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為主,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多個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工商系統中註冊的,名稱中包括“金融控股”字樣的公司超過80萬家。但事實上,經國務院批准、允許使用“金融控股”名稱的只有銀河金融控股公司一家,列入金融控股集團試點的,也只有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可以看出,真正獲批的金融控股公司並不多,但是叫“金融控股”的公司有很多。

  要管理這些“金融控股”公司,就必須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2012年聯合發布的《金融集團監管原則》提出,金融集團指在受監管的銀行業、證券業或保險業中,實質性地從事至少兩類金融業務,並對附屬機構有控制力和重大影響的所有集團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看,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四種模式:一是類似於中信集團,以不從事實際經營的集團控股公司管理下屬不同金融領域實體,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此類模式;二是以某一金融領域為主導,投資控股其他金融領域的企業,如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均已事實上擁有了金融領域的全牌照業務;三是以銀行為單一主體,下設不同金融領域部門的全能銀行,以德意志銀行為代表的德國金融機構,多採用此類模式;四是實體企業進入兩個及以上金融領域的產融結合金融集團,如招商局集團等。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其設立都是為了提高協同性,獲得規模效應。但這種規模效應往往伴隨着關聯交易,存在大股東控制的風險,未必符合監管要求。目前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資本、風險和業務隔離並不明確,存在套利空間,所以有大量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而美國管理體系較為嚴格,在立法層面建立了較為嚴密的內部防火牆。如禁止銀行子公司向證券子公司傳遞相關信息的信息防火牆、證券公司不得在承銷期或承銷結束后30日內向銀行或信託賬戶出售證券的資金防火牆、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區分各業務板塊經營場所和人員的業務防火牆等,限制了內部套利的可能。因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嚴格監管和限制,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出台後,美國並沒有出現大規模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浪潮,反而有一些銀行控股公司放棄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參考美國經驗,完善我國的監管體系,引導金融控股公司有序發展,需要進一步探討。

  金融創新和金融發展如何平衡

  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發展,但過度創新卻會產生風險。如何平衡創新和發展的關係,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命題。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行業發展的職能交給人民銀行,監管機構專註監管,就是在這方面的探索。這一改革希望能解決“父愛主義”和“監管沒有牙齒”的問題,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控制金融創新風險。

  近幾年,我國金融創新快速發展、狂飆突進,出現了不少偽創新,打制度擦邊球、鑽監管空子。如何區分真正的能提高實體經濟效率且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金融創新,和虛假的目的在於規避監管和套利的偽創新,如不少銀行的表外業務,值得深入思考。從目前趨勢看,如果放任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讓銀行的資產、負債和風險都脫離監管,銀保監會在金融監管領域的資本約束能力將被大大削弱,央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也會流於形式。而如果放任區塊鏈技術和首次代幣發行(ICO)野蠻生長,不僅會衝擊貨幣發行秩序,也會幹擾央行的調控職能。

  監管金融創新,離不開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保羅·沃爾克曾說過,“ATM是過去20年銀行業唯一有用的創新。”這種觀點有可能偏頗,但也體現了對金融創新的謹慎。在具體的工作中應鼓勵能夠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創新,限制目的在於自我繁榮、拉長鏈條、收取通道費的偽創新。此外,要做好金融監管,還要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目前不少行業協會承擔了一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這不利於金融監管正常發揮作用。行業協會的收入來自行業企業,可能會出現監管不公,反而不利於行業發展。政府應該收回監管職能,承擔監管責任,發揮監管作用。

  經濟均衡和金融均衡如何共存

  經濟和金融之間,經濟均衡和金融均衡之間有什麼關係,是當前金融熱背景下應該思索的根本問題。從分析角度出發,可以從四個方面理解。

  一是國家經濟體量的大小會影響經濟均衡和金融均衡的關係。開放型小國經濟體的供求變化不會影響全球市場價格,可以放開金融市場,專註於經濟均衡。但中國是一個大國,我們對大宗商品的進口,如大豆、石油,都會對全球市場價格波動產生影響。在大國基礎上制定政策,不僅要考慮貿易的比較優勢,也要有自給自足的意識。作為大國型經濟,我國需要保持經濟和金融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在金融領域不可能也無必要按照小國開放型經濟理論制定政策,如果在監管不完備、市場不成熟、國內企業抗衝擊能力較弱的情況下,貿然像小國開放型經濟體那樣徹底放開匯率、利率等關鍵調控要素,不僅不利於我國經濟發展,反而可能會產生較大衝擊,形成新的風險。

  二是金融對經濟的貢獻不斷增加。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提出,“貨幣,作為流通的偉大車輪,是資本的一部分,而不是收入的一部分。它實現分配,但本身不是分配的一部分。如公路,運輸草,並不能生產草。”亞當·斯密的觀點對我們反思金融與經濟的關係有幫助,但是在現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下,卻未必正確。金融業在現代SNA體系中屬於第三產業,不僅僅是“公路”,也生產“草”,能夠創造GDP。在SNA體系下,近幾年我國GDP快速增加,金融業增加值的貢獻不容忽視。2017年,我國金融業不變價增加值達到6.57萬億元,佔比7.95%,超過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近十年來,我國金融業增加值佔GDP比重平均水平為6.97%,高於發達國家的歷史水平。這種趨勢對不對,是不是可持續,也需要思考。

  三是金融不能凌駕於經濟之上。回顧我國國情,近兩年的“金融熱”和金融亂象,已經說明了金融和經濟本末倒置可能產生的危害和風險。在實體經濟方面,實體企業大量投資金融,甚至放棄主業全力投入金融領域,導致產業空心化和金融過熱。在人才流動方面,受金融企業高收入影響,優秀的人才大量進入金融領域,在推動金融產品複雜化的同時,也加劇了科研和實體經濟領域的人才流失。

  四是適度政府引導有利於實現經濟金融均衡。金融天然具有逐利性,對利潤低、成本高、風險大的小微客戶缺少關注。要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就必須通過政府引導,推動金融服務小微個體,提高金融普惠性。如通過貸款貼息、金融機構補貼、保險補貼等手段,引導金融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領域。但是,政府引導也需要注意對“度”的把握,如果把不具備償付能力的對象納入政府支持範圍,可能適得其反,產生新的風險。例如,2002~2004年,韓國因為濫發信用卡爆發信用卡危機。又如,美國支持無力供房的個體貸款買房,引發了2007年次貸危機。綜合而言,適度的政府引導可以彌補金融體系自身的缺失和不足,助推金融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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