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啤酒的�途:利潤依賴政府補助 因價格欺詐

  來源:財經嘯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判決書上維持一審判決,對於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島啤酒”)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

  原來早在2014年7月2日,王某使用淘寶賬號“×××”從青島啤酒公司在天貓經營的青島啤酒官方旗艦店購買下列產品:

  1 青島啤酒奧古特啤酒500ml*12聽/箱,進口麥芽高端啤酒區域包郵,單價108元,購買1件,該產品網頁標註原價126元,一口價126元,促銷價108元;

  2 青島啤酒足球罐足球世界杯啤酒500ml*12聽/箱,指定地區包郵,單價82元,購買1件,該產品網頁標註原價120元,一口價120元,促銷價82元;

  3 青島啤酒足球紀念鋁瓶套裝473ml*3瓶+1個玻璃杯啤酒指定地區包郵,單價118元,購買1件,該產品網頁標註價格138元,一口價138元,促銷價118元;

  4 青島啤酒純生500ml*12聽/箱,進口麥芽世界杯啤酒指定地區包郵,單價82元,購買1件,該產品網頁標註原價130元,一口價130元,促銷價82元;

  5 “青啤官方”青島啤酒黑啤酒500ml*12聽/箱,高端黑啤酒包郵,單價168元,購買1件,該產品網頁標註價格198元,一口價198元,促銷價168元;

  6 青島啤酒歡動啤酒低熱量健康啤酒500ml*12聽/箱,指定地區包郵,單價82元,購買1件,該產品網頁標註價格80元,一口價80元,促銷價65元。

  以上商品實付款共計623元,訂單號******************,青島啤酒為王某開具了發票,交易完成。

  然而,王某主張涉案商品存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未明碼標價,低標高結等欺詐行為,並起訴青島啤酒,同時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網頁截圖、电子數據保管憑證等對此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使用淘寶賬號“×××”從青島啤酒在天貓經營的青島啤酒官方旗艦店購買涉案六種商品,雙方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

  關於王某主張青島啤酒銷售涉案商品存在虛構原價等價格欺詐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經營者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據悉,根據規定,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青島啤酒銷售之奧古特啤酒、足球罐啤酒、純生啤酒均標示了原價,但該標示之原價均非促銷活動前7日內有成交記錄的最低交易價格。

  青島啤酒銷售上述三種商品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

  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青島啤酒銷售上述三種商品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亦已構成價格欺詐。

  青島啤酒銷售涉案商品存在價格欺詐行為,支付三倍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青島啤酒因與王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青島啤酒給出的事實與理由有以下三點: 青島啤酒給出的事實與理由有以下三點:

  一、本案之訴並不存在,且王某的訴訟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資格,一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且程序違法。一審的起訴狀並非王某簽署,請法院核實。

  王某個人微博的“工作信息”中,王某隻在1996年至2015年間擔任過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職務,本案一審起訴時間為2016年1月,王某已不在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任職,故有理由認為本案系虛假訴訟。

  二、王某訴訟代理人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存在嚴重問題。电子數據保管憑證已經超過有效期限。

  三、王某稱其在購買商品時收到了欺騙和誤導,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違背常理。王某系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其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但是,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所以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經二審法院核實,王某明確表示本案訴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提起,涉案商品亦系其本人購買,且根據銷售小票、發票、網頁截圖、电子數據保管憑證,結合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出具的復函显示賬號“×××”真實姓名為王某等情況,可以明確王某是本案所涉商品的實際購買人,其訴訟主體適格。

  故對於青島啤酒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並維持一審判決,青島啤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此判決書的公布,對於喜歡網購的“剁手族”們多多少少會有些觸動,如遇自身權益受損害,是默默選擇確認收貨,習慣性來個好評?

  還是氣不過,來個差評進行維權?

  還是忍無可忍,退貨?

  抑或是也與賣家對簿公堂?

  業內人士告訴《財經嘯侃》特約、獨家撰稿人孫學南,這個判決對於商家而言,也有一定的啟示,在追求企業利益,推進產品銷售的同時,是否進行誠信經營,是否顧全消費者的利益呢?!

  青島啤酒在網絡上銷售產品之時,卻進行價格欺詐,這與其凈利率較低不無關係,尤其是近年來啤酒行業復蘇緩慢,讓青島啤酒這樣的龍頭品牌,也感受到了“賺錢不容易”。

  2017年,青島啤酒實現營業收入約為262.77億元,相較於2016年261.06億元相比,增幅僅為0.65%,而且低於2015年同期水平;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為12.63億元,和2016年10.43億元相比,增幅在21%左右;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約為9.75億元,同比增幅在19%左右。

  粗略計算一下,2017年,青島啤酒的凈利率(營業收入/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為4.8%,而青島啤酒的主業凈利率(營業收入/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僅為3.7%,對此,業界稱:“還沒有理財產品的利率高!”

  “處於成長期的企業,收入和利潤應該同步增長,但青島啤酒收入增幅不足1%,所以說屬於典型的進入成熟期的企業;同時,啤酒行業整體疲軟,而且,市場競爭較為激烈,也是青島啤酒收入增長很低的一個主要原因,”業內人士向《財經嘯侃》特約、獨家撰稿人孫學南表示。

  同時,近年來,凈利潤高度依賴政府補助,也是青島啤酒一直被資本市場詬病的一個主要“槽點”。

  2015年到2017年,青島啤酒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約為17.13億、10.43億和12.63億元;同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各自約為5.11億、5.17億和4.28億元;高峰之時,青島啤酒拿到的政府補助相當於一半的利潤。

  青島啤酒算是中國為數不多的百年企業和品牌,不過,從業績來看,青島啤酒已經開始顯現“遲暮之感”。

  且在內有華潤啤酒與之爭競,外有百威、嘉士伯“虎視眈眈”的情況下,青島啤酒能否重新煥發出朝陽之氣,還有待觀察。(作者:孫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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