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農科技因信披違規被證監會處罰 投資者索賠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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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5日晚,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農科技(維權),股票代碼:000004)發布關於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2017年6月14日晚,國農科技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國農科技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自然人胡某泉擁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鈉氯化鎂凍乾粉針劑及其生產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 ATP 專利),2013年11月18日,國農科技控股子公司山東北大高科華泰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華泰)與其簽訂《ATP 專利授權使用協議》並進行了公證。根據該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專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將其擁有的 ATP 專利授權給山東華泰有償使用,山東華泰無論是否生產該專利產品,均須支付授權使用費每年人民幣1400萬元,合計需支付人民幣1.54億元,協議金額占國農科技 2012年經審計總資產的79.83%,凈資產的198.83%;佔2013年經審計總資產的63.64%,凈資產的202.63%。上述《ATP 專利授權使用協議》簽署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國農科技未及時進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補充披露。因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擬決定:對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股民維權入住律師宋一欣、厲健共同向國農科技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開展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代理的聯合徵集。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索賠條件: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10日買入國農科技股票,並在2017年4月11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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